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94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95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101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103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10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10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11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111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111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誦過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112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誦過
第一條 本院為辦理教師升等,特依據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院各級教師升等,除須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條規定外,並須於本校任職一年以上,方得提出申請。
擬以學術研究升等者,須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已發表或已被接受之Scopus資料庫、SSCI、TSSCI或其他具嚴格雙審制度之期刊論文、專書(附審查意見書),副教授升等教授至少5篇,其代表著作必須為TSSCI、Scopus或SSCI,以及參考著作中至少一篇必須為TSSCI、Scopus或SSCI。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至少3篇,其代表著作必須為TSSCI、Scopus 或SSCI。惟經科技部補助TSSCI期刊審查通過之專書等同於2篇TSSCI期刊論文。
擬以教學實務研究升等者,須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曾獲得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本校教學優良獎、其他同等級之獎項或所授課程副教授升等教授至少2門課,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至少1門課曾獲嚴格課程認證者,得以教學實務研發成果之技術報告送審。
第三條 研究
一、研究成績以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採計其中5年之最高研究成績計算,包括(一)外審研究(二)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採計其中5年之最高成績之研究計畫及獎助次數等二部分,其成績評定方式依「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師升等研究成績評分表」(如附表一)核算。
二、申請升等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必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係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為限。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一人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但下列情形,得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
(一)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其國外合著者簽章證明部分。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三、附表一Ad乙欄包括:
(一)其他學術成就或其他特殊貢獻
1、獲得國際性學術獎者,每次8分;
2、獲得教育部、國科會或具全國性之學術獎者,每次6分;
3、獲得校級學術獎者,每次4分。
4、獲國科會計畫主持人費每月2萬5千元者,每件8分
5、獲國科會計畫主持人費每月2萬元者,每件6分。
6、獲得中央及地方政府計畫案之主持人1分,共同(協同)主持人,每件0.5分。
7、有立案之文教機構或專業團體計畫主持人0.5分,共同(協同)主持人,每件0.3分。
8、國科會、教育部及其他國外著名學術基金審查通過之學術交流獎助,每件3分。
(二)AaAb以外之大型計畫
1、獲教育部教學改進計畫案之主持人,績效卓著有助於提升研究品質者,每件4分,共同(協同)主持人每件2分,研究員每件1分。
2、其他大型計畫經費超過100萬(含)以上者,主持人每件3分,共同(協同)主持人每件2分,研究員每件1分。
(三)其他與研究相關之事項,由院教評會審議後給予合適評分,最多給予10分。
第四條 教學
一、教學成績評分基準:
(一)授課時數:係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採計其中5年之最高成績,平均每年授課時數達「國立中正大學授課時數核計要點」規定平均基本授課時數者,計60分。擔任主管或其他可抵免之時數應加回計算。超出平均基本授課時數部分:
99學年度以前,其平均教學調查結果達2.7等級以上者,平均每年授課每增加0.5小時,增加1分。
100學年度以後,其平均教學意見結果達量表等第70%以上者(如附件換算表),平均每年授課時數每增加0.5小時,增加1分。
(二)教學評鑑:係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採計其中5年之最高平均成績,平均教學意見調查結果之評分標準如下:
99學年度以前:2.7級--12分;2.8級--14分;2.9級--16分;3.0級--20分;3.1級--22分;3.2級--24分;3.3級--26分;3.4級--28分;3.5級以上--30分。
100學年度以後:3.5級--12分;3.625級--14分;3.75級--16分;3.875級--20分;4級--22分;4.125級--24分;4.25級--26分;4.375級--28分;4.5級以上--30分。
(三)論文指導:指導研究生(含在職專班)如超過10名,可增加7分,10名以下增加5分。每指導科技部大專生研究計畫1個,加2分。
(四)特殊優良事蹟:係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採計其中5年最高之成績之優良事蹟計之。
1. 傑出教育獎
(1)獲教育部傑出教育獎一次加10分。
(2)獲本校教師優良教學獎一次加7分。
(3)由院向優良教學獎評審委員會推薦,但未獲獎之候選人每次得2分。
2. 執行教育部教學改進計畫中教材編纂評鑑:佳作加1分、優等加2分、特優加3分。
3. 其他特殊教學優良事蹟經系教評會認定核可者,得酌予計1至5分。
二、教學成績總分100分,總分超過100分時,以100分計。
三、「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升等教學成績評分表」,詳如附表二。
第五條 服務及輔導
一、服務及輔導成績評分基準:
(一)校內服務:係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採計其中5年之最高成績之服務計之。
1. 擔任學校行政主管、一級主管(含系所主管),每學期2分;二級主管,每學期1分,最多加10分。
2. 分擔系工作分組(含法律服務社),每學期每一項5分。
3. 每擔任校內各種委員會委員、代表或其他發有聘書之工作者,每次3分。
4. 擔任校內研討會、學術會議之報告人、評論人或主持人,每次3分。
5. 負責規劃主辦學術交流活動,每次5分。
6. 辦理學術研討會,每次5分。
7. 其他有助於系務及學生輔導者,請各系所研擬適當評分標準。
(二)校外服務:係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採計其中5年之最高成績之服務計之。
1. 擔任校外研討會、學術會議之報告人、評論人或主持人,每次3分。
2. 校外演講,每次1分。
3. 擔任校外期刊之編輯委員或審稿人,前者每學期3分,後者每次3 分。
4. 擔任各項專業學會之理監事或委員,每一項每學期2分。
5. 全國性競賽或指導得獎,每次5分。
6. 其他發有聘書並有固定任期之校外服務工作,每次5分。
7. 其他對校譽有助益或提昇之具體事項,經系教評會認定核可者,得酌予1至5分。
(三)輔導:係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採計其中5年之最高成績之服務計之。
1. 擔任導師工作(學生導師、實習課程指導老師、宿舍導師、社團指導老師),每次5分。
2. 獲選優良導師者,每次10分。
3. 輔導學生課外活動或擔任戶外活動之領隊,每次5分。
4. 擔任國外教學活動之指導老師或主辦人,每次5分。
5. 其他具體輔導工作,經系教評會認定核可者,每次5分。
二、服務及輔導成績總分100分,總分超過100分時,以100分計。
三、「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升等服務及輔導成績評分表」,詳如附表三。
第六條 研究、教學、服務及輔導分數之計算,均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推算至申請升等當學年七月底止。
第七條 評審計分比例:
(一)申請升等教授者,研究、教學、服務及輔導三項評分表,每一單項成績均須達70分(含)以上,且總成績達75分(含)以上。
申請升等副教授者,研究、教學、服務及輔導三項評分表,每一單項成績均須達65分(含)以上,且總成績達70分(含)以上。
(二)各項分數比例:
1. 研究:60%。
2. 教學:25%。
3. 服務及輔導:15%。
第八條 升等申請人應檢附「國立中大學法學院教師升等研究成績評分表」、「國立中大學法學院教師升等教學成績評分表」及「國立中大學法學院教師升等服務及輔導成績評分表」等三項評分表及相關送審資料。系、所辦理教師升等時,應就申請人所填具之研究、教學、服務及輔導成績詳為評審,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復審。「國立中大學法學院教師升等成績總表」(如附表四)。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附表一~附表四亦可至本院網頁「規章表格」-「各類表單」裡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