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高階主管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
110年6月29日校教評會第363次會議通過
第一點 本要點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點訂定之。
第二點 本班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院「院聘教師評審小組」辦理審查,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與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
第三點 本班專任教師之聘任,由法學院依發展方向及實際需求公開徵求之。
第四點 本班教師擬以學術研究升等者,須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已發表或已被接受之SSCI、TSSCI或其他具嚴格雙審制度之期刊論文、專書(附審查意見書),副教授升等教授至少5篇,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至少3篇。惟經科技部補助TSSCI期刊審查通過之專書等同於2篇TSSCI期刊論文。
本班教師擬以教學實務研究升等者,須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曾獲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本校教學優良獎、其他同等級之獎項或所授課程曾獲嚴格課程認證(副教授升等教授至少2門課,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至少1門課)者,得以教學實務研發成果之技術報告送審。
本班教師合於升等規定者,得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向本班申請。
本班每年辦理一次教師升等作業(八月一日升等生效),其升等時程及生效日期如下:
次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日期 |
十二月底前 |
翌年二月十五日前 |
翌年五月十五日前 |
翌年五月底前 |
翌年六月份 |
翌年 |
項目 |
教師親向本班申請升等,逾期不予受理。 |
本班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送院,逾期不予受理。 |
院完成著作外審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復審後送人事室,逾期不予受理。 |
人事室彙整後簽會召集人轉陳校長核示。 |
召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決審。 |
升等生效。 |
將屆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升等期限之教師,得於期限最後一年辦理二次升等,其升等時程及生效日期如下:
次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日期 |
六月底前 |
九月底前 |
十二月十五日前 |
十二月底前 |
翌年一月份 |
翌年 |
日期 |
十二月底前 |
翌年二月十五日前 |
翌年五月十五日前 |
翌年五月底前 |
翌年六月份 |
翌年 |
項目 |
教師親向本班申請升等,逾期不予受理。 |
本班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送院,逾期不予受理。 |
院完成著作外審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復審後送人事室,逾期不予受理。 |
人事室彙整後簽會召集人轉陳校長核示。 |
召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決審。 |
升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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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本班教師升等審查內容包括學術研究或教學實務研究、教學、服務及輔導等三項成績。研究或研發成果、教學、服務及輔導每一單項成績均逹八十分以上且總成績逹八十分者為通過,其中研究或研發成果成績佔百分之六十,教學成績佔百分之二十五,服務及輔導成績佔百分之十五。
本班另訂定「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高階主管法律碩士在職專班教師升等審查細則」,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核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六點 申請升等教師如不服初審之決議,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覆成立時,應送回「院聘教師評審小組」重行審議。
第七點 本要點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