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11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11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110學年度第367次校教評會議備查
一、為提升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以下稱本院)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能量,依據「國立中正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處理要點」制定本原則。
二、主聘單位基於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人才培育需要,得徵得教授、副教授同意於六十五歲後繼續服務者,擬具延長服務計畫書(如附件),送系、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再簽會教務處及人事室,提交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
三、本院教師延長服務資格,除須於本院合計任教年資(含專案、合聘)達十年以上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獲總統科學獎。
(二)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
(三)曾獲教育部學術獎。
(四)曾獲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或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勵二次以上。
(五)曾獲國家產學大師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
(六)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推算五年內,有收錄於Scopus資料庫之著作五篇以上(名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七)教授藝能科目自屆齡當月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五年內,有創作,展演、技術指導三次以上,著有國際聲望。
(八)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推算五年內,發表於TSSCI一級期刊論文五篇以上(名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及產學合作金額達八百萬元以上。
四、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一)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一次至多申請延長服務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二)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至屆滿六十六歲之當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
五、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得兼任行政職務,但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進修、研究。
六、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其延長服務得比照本原則規定辦理。
七、本原則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原則經院教評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校教評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