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國際商務法」
全英語學分學程設置要點
108.12.10 財經法律學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4.27中正大學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11.25中正大學法學院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設置宗旨與目標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時代來臨,各國間的商業往來越發頻繁且密切,因此在商務貿易方面,政府與企業更是對於嫻熟國際商務法的人才需求求才若渴,有鑑於此特規劃跨國商務交易之全英語課程,吸引外國學生來台就讀,培養我國學生具有國際商務法專長,並鼓勵教師進行跨國移地實作教學,爰設置此一財經法律國際商務法全英語學程。
二、參與教學研究單位:財經法律學系暨研究所、法律學系暨研究所
三、授課師資:由本校財經法律學系、法律學系師資授課。
四、學程必修科目學分、選修學分及應修學分總數
修畢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必修6學分、選修14學分,總計20學分;必修、選修之法學英文相關課程最多以10學分為限。根據本校學程辦法,該20學分科目至少應有9學分屬跨院或系所課程。
五、開課規劃
(一)必修課程(6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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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性 |
科目名稱 |
開課單位 |
學分 |
備註 |
必修 |
法學英文(一)-侵權行為法 |
財法系所 |
2 |
六選二 |
法學英文(二)-契約法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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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英文(三)-刑法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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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英文(四)-刑事訴訟法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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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英文(五)-法律寫作導論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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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英文(六)-進階法律寫作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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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 |
國際貿易法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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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修課程(12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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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性 |
科目名稱 |
開課單位 |
學分 |
備註 |
選修 |
國際貿易法專題研究(一)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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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國際貿易法專題研究(二)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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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國際投資法專題研究(一)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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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國際投資法專題研究(二)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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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國際經濟法導論 |
財法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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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一)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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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二)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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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國際環境法 |
法律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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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國際環境法專題研究(一) |
法律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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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國際環境法專題研究(二) |
法律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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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東亞民法專題研究(一)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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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東亞民法專題研究(二)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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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東亞民法專題研究(三)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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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東亞民法專題研究(四)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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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臺灣法專題研究(一)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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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臺灣法專題研究(二)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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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臺灣法專題研究(三)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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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臺灣法專題研究(四)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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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兩岸民法專題研究(一)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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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兩岸民法專題研究(二)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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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兩岸民法專題研究(三)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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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兩岸民法專題研究(四) |
財法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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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法學英文(二) |
法律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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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法學英文(三) |
法律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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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 |
法學英文(四) |
法律系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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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申請之資格規定及核可程序
(一)本校各學院學生,得申請修習本學程。本學程採登記制,選讀學生資格不審核,學生可下載「財經法律國際商務法全英語學分學程申請書」,填寫後繳交至法學院登錄備查。
(二)修讀學分學程學生之選課及修業年限,須依學則規定辦理;不得以修習學程為由,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修讀學位學程之學生,其修業期限依本大學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據「國立中正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要點」規定,凡修畢本學程規定之科目,經本校法學院審核通過後,由教務處發給「學程證明書」。
(四)前項所述學生修畢跨院或系所課程若不足九學分,但總學分數確已滿足學分學程之必選修學分數時,經本校法學院審核無誤後,由該院發給「學程證明書」。
七、其他特殊規定事項
(一)本要點經財經法律學系系課程規劃委員會議、法律系系課程規劃委員會議、法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本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本設置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國立中正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