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高階主管法律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辦法 |
109年 9 月 16 日109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相關規定,並斟酌本院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二條 本班學生入學、休學、抵免學分、學分成績、畢業條件及所授學位等事宜,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凡經本校舉行之法學院高階主管法律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及格者,得入本班修讀法學碩士學位。 第四條 本班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具法學士學位者為三十學分,未具有法學士學位者為六十學分。 前項所稱具法學士學位者係報考時以法律學系 (含財經法律學系、政治法律學系、雙主修法律學系)畢業作為報考學歷者;未具有法學士學位者係報考時以非與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作為報考學歷者。 第五條 本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少於四學分。但已修畢應修學分數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具有法學士學位者,應修習課程總數合計三十學分數以上(含論文六學分);未具有法學士學位者,除應修習基礎課程總數合計二十四學分數以上外,另應修習包含基礎或進階課程合計三十學分數以上,且應撰寫碩士論文,加計論文學分數,總數合計六十學分數。 前項所稱基礎課程等同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基礎課程及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基礎必修課程,進階課程等同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專業選修課程及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專業選修課程。 第七條 學生成績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基礎(必修)課程以六十分為及格,進階(選修)課程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計學分。 本班學生學位考試以七十分為及格。 第八條 每學期各科選課人數須達十四人始得開課。 前項所稱選課人數,以加退選結束後之選課人數為準。 第九條 本班學生最遲應於第三學年第1學期提出論文指導教授申請。 第十條 本班教師指導研究生人數規定:
第十一條 本班學生學位考試及學位授予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