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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江義雄榮譽教授獎學金設置辦法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江義雄榮譽教授獎學金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422日第二次院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院為獎勵清寒優秀及勤奮向學,表現優異學生,特訂定此辦法。

 

第二條、凡本院學生合於以下兩類獎學金(以下分為學菁英及勤學榮耀獎)資格者,均得申請獎助。

 

一、學菁英獎學金申請條件:

 

()  家境清寒(出具鄉鎮區公所/縣市區公所(含以上)單位核發之證明)或家庭突遭重大變故(檢附說明書並經導師簽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學生。

 

()  學業成績在80分以上者。

 

二、勤學榮耀獎學金申請條件:

 

本院學生錄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者。

 

第三條、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學菁英獎學金:

 

()申請表格。

 

()前一年之成績單。

 

()清寒證明或其他家庭狀況證明。

 

二、勤學榮耀獎學金:

 

()申請表格。

 

()錄取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交至各系辦公室彙辦,並轉送法學院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應繳交各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不予退還。

 

第四條、獎學金名額:

一、學菁英獎學金:

 

獎學金名額大學部4名、研究所2名,獎學金每人每學年新臺幣壹萬元整為原則。

 

二、勤學榮耀獎學金:

 

名額不限,每人每年新臺幣壹萬元整。

 

第五條、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之案件由法學院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辦理,委員會由院內專任教師五人組成,並以院長為召集人,申請期間分別為:

 

一、學菁英獎學金:

 

每年111日至1115日。審查以前學年成績高低為標準,但均以家境清寒學生為限。

 

二、勤學榮耀獎學金:

 

申請獎勵者必須於取得錄取證明後5 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

 

第六條、核給獎助之學生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除停止其獎助外並得向其本人追繳該學期之獎學金。

 

一、品行不良或違反學校紀律遭受勒令退學或轉學者。

 

二、偽造變造申請獎助之證件者。

 

第七條、本辦法經院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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