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江義雄榮譽教授獎學金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院為獎勵清寒優秀及勤奮向學,表現優異學生,特訂定此辦法。
第二條、凡本院學生合於以下兩類獎學金(以下分為勵學菁英及勤學榮耀獎)資格者,均得申請獎助。
一、勵學菁英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 家境清寒(出具鄉鎮區公所/縣市區公所(含以上)單位核發之證明)或家庭突遭重大變故(檢附說明書並經導師簽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學生。
(二) 學業成績在80分以上者。
二、勤學榮耀獎學金申請條件:
本院學生錄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者。
第三條、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勵學菁英獎學金:
(一)申請表格。
(二)前一年之成績單。
(三)清寒證明或其他家庭狀況證明。
二、勤學榮耀獎學金:
(一)申請表格。
(二)錄取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交至各系辦公室彙辦,並轉送法學院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應繳交各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不予退還。
第四條、獎學金名額:
一、勵學菁英獎學金:
獎學金名額大學部4名、研究所2名,獎學金每人每學年新臺幣壹萬元整為原則。
二、勤學榮耀獎學金:
名額不限,每人每年新臺幣壹萬元整。
第五條、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之案件由法學院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辦理,委員會由院內專任教師五人組成,並以院長為召集人,申請期間分別為:
一、勵學菁英獎學金:
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審查以前一學年成績高低為標準,但均以家境清寒學生為限。
二、勤學榮耀獎學金:
申請獎勵者必須於取得錄取證明後5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
第六條、核給獎助之學生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除停止其獎助外並得向其本人追繳該學期之獎學金。
一、品行不良或違反學校紀律遭受勒令退學或轉學者。
二、偽造變造申請獎助之證件者。
第七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