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師評鑑實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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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法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院教評會審議通過暨 102年3月27日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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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6月10日108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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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評鑑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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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院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符合評鑑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者,均應接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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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實施評鑑之開始及條件,依評鑑辦法第三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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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院設置教師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院長擔任召集人,院教評會委員六人為當然委員,另推薦校外專家學者二人,經校長聘任後組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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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評鑑項目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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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學占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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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占百分之三十五至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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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服務及產業貢獻占百分之十五至三十。各項內容指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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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學:授課時數(百分之六十)、學生指導(百分之三十)、其他(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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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期刊論文等(百分之七十)、研究計畫(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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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服務及產業貢獻:校內服務(百分之三十五)、校外服務(百分之二十五)、學生輔導(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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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評鑑方法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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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本院提供每位專任教師自我評量報告書(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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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各糸所先行彙整該單位人員報告書表,單位主管簽報後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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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系所集成「專任教師自評報告書」,應於規定之評鑑進行期限內,送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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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評鑑成績總分達七十分者通過該年度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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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師評鑑委員會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始得決議;但未通過評鑑之議案。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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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院教師評鑑委員會需於評鑑當學年度之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審議並將結果送教務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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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受評鑑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申覆成立時,應送回院教師評鑑委員會重行審議。申覆案被否決者,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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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覆之提出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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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覆案被否決後不得再提申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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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準則未規定事宜,悉依評鑑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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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準則經院教評會審議後,送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