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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組織要點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組織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六五次行政會議核備公佈施行

一、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處理本學院有關事項,依據國立中正大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組織規程辦理。

二、本學院設院務會議,其組成、職責及各項規定如下:

    ()院務會議置代表十一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1.當然代表:院長、系、所主管。

        2.選任代表:選任代表須為本院專任教師,並由全院專任教師選舉產生之,依得票高低排序擔任,惟每系代表不得低於二人。

         院務會議選任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為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代表三分之之一以上(含)連署要求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集會議。

    (三)院務會議,應有院務會議代表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四)院務會議審議之事項,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決議通過。

    (五)院務會議審議之案件具急迫性或時效性而院務會議不能及時召集時,得以通訊審議方式進行之。

        前 項會議之召開應經院務會議代表過半數同意,其決議應經院務會議代表過半數同意。

        前項會議之通訊審議紀錄,應經與會人員署名認定。

    (六)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院務會議。

    (七)院務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1.全院教學研究發展及系、所之規劃與審議。

       2.全院教學研究設備、空間分配及經費之協調、使用。

       3.本院各項規章之訂定及審議。

       4.教務、學務及總務之相關事項。

       5.校務會議之院提案事項。

       6.院務會議決議事項及其執行成效。

       7.院長交議及其它有關院務協調事項。

三、本學院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其組成及功能另訂之。本學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各種委員會、中心或小組等,各種委員會、中心或小組等之組織準則或設置準則或設置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行政會議備案,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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