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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第168次校教評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第191次校教評會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第247次校教評會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248次校教評會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第256次校教評會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第301次校教評會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第339次校教評會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第376次校教評會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第377次校教評會會議備查

 一、

本準則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準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院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本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本院新聘教師案,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初審通過後,各系所應將開會紀錄、聘任有關證件資料及最近五年內著作,送本會復審。
本院新聘教師,應於聘期開始前三個月送本會審議。逾此期限之聘任案本會仍得受理,惟須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本院新聘教師,均應辦理著作外審。程序如下:(一)講師、助理教授:各系(所、中心)教評會應推薦八位以上(含)校(系)外專家學者為審查人選,院長亦得增列審查人選,並由院長就前述人選中秘密遴選六人辦理著作審查,外審成績經外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及格者為合格。(二)副教授、教授:各系(所、中心)教評會應推薦八位以上(含)校(系)外專家學者為審查人選,院長亦得增列審查人選,並由院長就前述人選中秘密遴選六人以上(含)辦理著作審查外審成績經外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及格者為合格。新聘講師、助理教授學術成績表現優異或副教授、教授研究成績傑出,不辦理著作審查者,院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新聘教師相關資料,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所稱秘密遴選,係指採代碼抽籤、排序等方式辦理。

本院教師合於升等規定者,得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各系所申請。經初審通過,所屬主管應將開會紀錄、主管綜合報告,連同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之著作及升等有關之個人履歷,至遲於隔年二月十五日前送本會復審。本校每年辦理一次教師升等作業(八月一日升等生效)。

次序

日期

十二月底前  

翌年二月十五日前

翌年五月十五日前  

翌年五月底前

翌年六月份  

翌年八月一日  

項目

各級教師親向所屬系(所、中心)申請升等,逾期不予受理。  

各系(所、中心)召開教評會審議後送院,逾期不予受理。  

各學院完成著作外審並召開教評會復審後送人事室,逾期不予受理。

人事室彙整後簽會召集人轉陳校長核示。

召開本校教評會進行決審。

升等生效。

將屆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將屆升等期限之教師,得於期限最後一年辦理二次升等,其時程如下:

次序

日期

六月底前

九月底前

十二月十五日前

十二月底前

翌年一月份

翌年二月一日

日期

十二月底前

翌年二月十五日前

翌年五月十五日前

翌年五月底前

翌年六月份

翌年八月一日

項目

各級教師親向所屬系(所、中心)申請升等,逾期不予受理。

各系(所、中心)召開教評會審議後送院,逾期不予受理。

各學院完成著作外審並召開教評會復審後送人事室,逾期不予受理。

人事室彙整後簽會召集人轉陳校長核示。

召開本校教評會進行決審。

升等生效。

 

本院教師升等案複審應辧理校外審查升等案初審通過後,應分別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推薦八人以上(含)校外專家學者為著作外審人;升等申請人得提出二人認為不宜審查其著作之迴避名單供簽報著作外審時參考,並應敍明理由。院長亦得增列著作外審人。

在複審前由院長就前述人選中秘密遴選六人辦理著作外審,外審成績經外審委員三分之二審查評定為佳以上者為及格。

所稱秘密遴選,係指採代碼抽籤、排序等方式辦理。

本院教師升等審查內容包括研究、教學、服務及輔導等三項成績。其中研究成績佔百分之六十,教學成績佔百分之二十五,服務及輔導成績佔百分之十五。

本院另訂定「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請本會核備後實施。
各系、所應依據「國立中正大學教師升等評分表」(表一、表二)訂定研究或研究成果、教學、服務及輔導成績之評定基準,且得就上述三項成績及總成績自訂更嚴格之評分標準,並送本會審核後施行。

本院通過複審之標準為:
申請升等教授者,研究、教學、服務及輔導三項評分表,每一單項成績均須達70分(含)以上,且總成績達75分(含)以上。
申請升等副教授者,研究、教學、服務及輔導三項評分表,每一單項成績均須達65分(含)以上,且總成績達70分(含)以上
複審時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惟就著作外審審查結果以外之計畫、教學、服務及輔導成績、升等名額等因素綜合評量後,本會亦得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複審,再送校教評會決審。

七、

本院教評會於教師資格審查程序中、發現外審意見有疑議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送原審查人釐清後,由本院教評會認定

分數與評語矛盾涉及研究方法與研究內容,或有其他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疑議: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查後,送原審查人釐清,並由專業審查小組及院教評會認定。

前項第二款專業審查小組,應由送審著作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組成,組成成員及組成方式,由院教評會決定

第一項外審意見符合下列規定者,院教評會應列舉明確之具體理由後剔除之,並依剔除之份數加送足額之學者專家審查:

第一項第一款疑義經院教評會認定後,確有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

第一項第二款疑義經專家審查小組及院教評會認定後,確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情事。

院教評會於同一教師資格審查案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剔除外審意見,以一次為限。

本院申請升等之教師,如不服初審之決議,得向本會提出申覆;不服本會複審之決議,得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
教師申覆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
本會就申覆案進行審議,認為申覆成立時,應送回系教評會再審議,必要時得通知申覆人到會說明。
向本會提出之申覆案被否決後,同一申覆案不得再提申覆。

本準則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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