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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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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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本院組織要點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設罝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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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本會置委員七人,以院長及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並由各系所專任教師互選教授一人為推選委員,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人數不足時,得聘請校內外資深學者組成之。本會由院長召集並主持。 本會委員請辭、或於任期中休假研究、出國、留職停薪半年以或連續三次(含)無故缺席者等,視同放棄代表資格者,經教評會主席同意後生效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至任期屆滿之日止或院長另行聘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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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
本院教評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事項 。 二、教師之違反教師義務、學術倫理處理及獎懲等事項。 三、教師之延長服務、休假研究、研究進修、借調、學術研究、講座設置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等事項。
以上須先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並送本會通過後,再送人事室簽請校長核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本院因開授跨領域課程或學位學程之需求聘任教師時,可成立相當系(所)級教評會之「院聘教師評審小組」進行初審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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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
本會應訂定「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轉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由院長公布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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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
本院教師初聘案及升等案之審議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不得參與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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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 |
本會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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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
本會審議之案件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審查結果應做成紀錄。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發現內容明顯違背法令、或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提請復議。 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且未經上一級教評會審議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 (三)應得議決該案之出席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附議。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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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 |
本院教評會主席得參與議案表決, 其表決方式,除下列須以無記名投票外, 其餘案件由委員會決定之。 一、 專任教師(含專案教師及及專任專技人員)、講師新聘案。 二、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懲處及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三、 教師申復案及教師申訴重審案 。 四、 教師延長服務案件。 五、 教師傑出研究獎、青年學者等獎勵案。 六、 聘任未具教師證書之兼任教授 (或副教授 )(含兼任專技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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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點 |
本會委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於審議事項,涉及本人或與本人有下列關係者,應迴避: 一、有指導其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送審代表著作之共同作者。 五、未具擬初聘人員或送審人升等職級以上資格者。 六、本人審議案件有利益衝突或有利害關係者。 七、依其他法令應迴避之關係。 委員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該案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敍明具體理由。 委員中如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且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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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
教師升等未獲通過提起救濟申請案件,若經相關程序決定救濟成立時,本會得邀請校內外資深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理前述升等案件,事後該小組即解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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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
本會委員、列席人員及相關行政人員對於會議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在不洩漏委員個人身分及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下,可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或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提供予送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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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
本院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學術研究、資遣原因之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等事項,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事項,比照本準則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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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
本準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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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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