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自修室自律及使用規則
實施日期:109年12月10日
第一條 為維護自修室設施及寧靜閱覽環境,特訂定本使用規則,以為使用者利用規範及工作人員執行依據。
第二條 自修室專供法律系所及財法系所學生使用,外系學生不得使用。若有外系學生使用,任何人得逕行清理佔位物品,本院不負保管責任。
第三條 自修室內所有家具、設備及資料,應保持清潔。使用者應於指定的閱讀範圍內安坐,不得隨意搬動傢俱。
第四條 自修室內不得飲食(白開水及不含糖飲料除外),自修室應保持空氣清新,飲食應至自修室外進行,以不影響其他使用者為原則。
第五條 使用者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及其它足以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應自行關機不得發出聲響。
第六條 使用者應自行保管隨身財物;如有遺失,本院除協助尋找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離開自修室,應將私人書籍等物品攜出,不得用於預佔座位。若需暫時離開,以一小時為限,超過時間視同預佔座位,任何人得逕行清理佔位物品。
第八條 公用設施應妥善使用,嚴禁擅自搬移或破壞,遇有損害時,除照價賠償外,另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